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民初226号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鲍明珠,浙江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晓龙,男,199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号。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晓龙、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