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2知民初120号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余姚市泗门镇海南村徐家路48号。
法定代表人:范立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广兴,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阳县亿兴电子商务商行。
住所地:温州市平阳县海西镇陡北村海滨东路38号。
经营者:林爱除,女,198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阳县亿兴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