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164号原告:邓鸿斌,男,汉族,1985年1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艳君,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艾奥益迪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
法定代表人:汪某1。
被告:中山市山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同益工业园乐临街10号2楼B区。
法定代表人:潘某1。
原告邓鸿斌与被告常州艾奥益迪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山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吸顶灯(律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鸿斌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邓鸿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