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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鸿斌与常州艾奥益迪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山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1164号
案件名称邓鸿斌与常州艾奥益迪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山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常州艾奥益迪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山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邓鸿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164号原告:邓鸿斌,男,汉族,1985年1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艳君,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艾奥益迪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

法定代表人:汪某1。

被告:中山市山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同益工业园乐临街10号2楼B区。

法定代表人:潘某1。

原告邓鸿斌与被告常州艾奥益迪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山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吸顶灯(律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鸿斌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邓鸿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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