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702民初3606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小莉,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江市阳东区千奇百货店。
住所地:阳江市阳东区**********之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723MA4WDP571C。
经营者:梁荣家,男,汉族,1988年11月6日生,住阳江市江城区*************。
公民身份号码:441************430。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阳江市阳东区千奇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1050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