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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迪奥技术有限公司与东莞船井电机厂、船井电机(香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知民初1317号
案件名称广东迪奥技术有限公司与东莞船井电机厂、船井电机(香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船井电机厂;广东迪奥技术有限公司;船井电机(香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1317号原告:广东迪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胜利社区*********。

法定代表人:张红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广东海联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润章,广东海联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船井电机厂,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负责人:刘增生。

被告:船井电机(香港)有限公司[FUNAIELECTRIC(H.K.)LIMITED],住所地UNITS8-9TOWER211/FEVERGAINPLAZA88CONTAINERPORTROADKWAICHUNGNT。

原告广东迪奥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船井电机厂、船井电机(香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广东迪奥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迪奥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7元,减半收取计568.5元,由原告广东迪奥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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