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1317号原告:广东迪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胜利社区*********。
法定代表人:张红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广东海联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润章,广东海联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船井电机厂,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负责人:刘增生。
被告:船井电机(香港)有限公司[FUNAIELECTRIC(H.K.)LIMITED],住所地UNITS8-9TOWER211/FEVERGAINPLAZA88CONTAINERPORTROADKWAICHUNGNT。
原告广东迪奥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船井电机厂、船井电机(香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广东迪奥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迪奥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7元,减半收取计568.5元,由原告广东迪奥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