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民终2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赢创未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王廷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煜,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岩,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赢创工业股份公司(EvonikIndustriesAG),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埃森45128。
法定代表人:克斯滕·迪特马尔(KerstenDittmar),授权高管。
法定代表人:乌尔里希·赫兹(UlrichHertz),授权高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宁,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英华,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赢创未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赢创工业股份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8)沪73民初8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湖南赢创未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湖南赢创未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赢创未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900元,由上诉人湖南赢创未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斌审 判 员 刘军华审 判 员 朱佳平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法官助理 刘 伟书 记 员 刘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