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民初161号 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衙边社区后亭地铁站D出口同方创意文化产业园**302。
法定代表人:董力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涵,女,汉族,1997年2月6日生,住河南省襄城县。
被告:靖江市枫影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康宁路**。
法定代表人:黄彬彬。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靖江市枫影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