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姚市科源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低塘街道低塘村环镇北路**。
法定代表人:施良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永江塑料电器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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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永宁赤岗路******楼 投资人:谭境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兵兵,广东嘉贤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上诉人余姚市科源电器有限公司(简称科源电器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小榄镇永江塑料电器厂(简称永江塑料电器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7日作出的(2020)浙02民初11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科源电器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管辖。
事实与理由:本案是普通民事权益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没有达到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标准,应当按照“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管辖。
永江塑料电器厂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永江塑料电器厂起诉称科源电器公司侵害其实用新型专利权,故本案可以由科源电器公司住所地具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第三条规定,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宁波市、温州市、绍兴市、台州市、舟山市辖区内的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根据上述规定,科源电器公司的住所地余姚市位于宁波市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因此,永江塑料电器厂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科源电器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燕如 审判员 马 军 审判员 刘晓梅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陈律 书记员翟雨晶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23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徐燕如 审判员:马军、刘晓梅 法官助理:陈律 书记员:翟雨晶 裁判日期 2021年3月10日 关 键 词 被告住所地;
管辖 涉案专利 “一种旋转开关”实用新型专利 (专利号ZL201420347988.4)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姚市科源电器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永江塑料电器厂。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被告余姚市科源电器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法律问题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管辖异议审查。
裁判观点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注:本摘要并非裁判文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