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民初262号 原告:福州零一品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坂中路泰禾城市广场(二期)5#、5a#楼20层12办公-1。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彤,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灌云县伊山镇雅点饰品店,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伊山镇富园广场步行街1—07号。
经营者:李长梅。
原告福州零一品创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灌云县伊山镇雅点饰品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21年3月19日,原告福州零一品创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福州零一品创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零一品创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州零一品创电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