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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乐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戴森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民辖终152号
案件名称杭州乐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戴森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乐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戴森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辖终1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乐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科技园路20号8幢305-307室。

法定代表人:喻金明,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森技术有限公司(DysonTechnologyLimited),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威尔特郡马姆斯伯里泰特伯里希尔(TetburyHill,Malmesbury,Wiltshire,SN16ORP,UnitedKingdomofGreatBritainandNorthernIreland。

诉讼代表人:SimonJosephForrester,知识产权总监。

上诉人杭州乐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戴森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戴森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初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乐秀公司上诉称,本案诉讼标的额高达人民币100万元,被诉侵权产品销往全国各地。

戴森公司为外国公司,其还另案起诉乐秀公司侵害其发明专利权,这两起案件的判决结果会极大地影响国内高端吹风机行业的发展,本案属于浙江省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应当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乐秀公司住所地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有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至于乐秀公司提出的本案应由本院管辖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本案诉讼标的额仅为人民币100万元,案件涉及的当事人数较少,案件复杂程度不高,乐秀公司亦无合理事由表明本案判决结果将对电吹风机行业造成重大影响,故本案不属于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不应由本院管辖。

乐秀公司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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