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1731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美玲,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艳,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星梦轻舞服装厂,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吉华路423号凤村工业区56栋一楼。
经营者:刘健。
被告:刘健,男,汉族,1990年5月7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信宜市,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星梦轻舞服装厂、刘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并自愿申请撤回对该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星梦轻舞服装厂、刘健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800元,本院依法向其退还7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