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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杰浩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渝0116刑初494号
案件名称谢杰浩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谢杰浩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渝0116刑初49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杰浩,男,1991年11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潮州市。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被逮捕。

现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

辩护人罗丹心、夏梓棋,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津检刑诉[2020]4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杰浩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公诉机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李颖、检察官助理王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杰浩及辩护人罗丹心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以来,被告人谢杰浩在未取得“swell”、“JOMMO”、“TOTO”等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采取购买白瓷后让苏某(另案处理)帮助“打标”的方式在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某加工厂房内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予以销售。

其中,销售给李某假冒“TOTO”、“KOHLER”等注册商标的商品合计人民币60000余元;

销售给崔某假冒“TOTO”、“KOHLER”等注册商标的商品合计人民币52540元;

销售给卢某假冒“swell”、“JOMMO”等注册商标的商品合计人民币49350元。

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谢杰浩在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某加工厂房内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扣押其已制造并准备销售给卢某的假冒“swell”、“JOMMO”等注册商标的商品158件,销售标价为人民币62200元。

被告人谢杰浩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杰浩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退出违法所得,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杰浩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5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谢杰浩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已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5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杰浩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谢杰浩的供述,证人李某、崔某、卢某、陈某、苏某等人的证言,搜查和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手机电子数据、微信转账截图、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重庆国之四维卫浴有限公司鉴定报告、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鉴定书、缴款凭证、村委会证明、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杰浩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两种以上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22409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谢杰浩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出违法所得,主动缴纳罚金,且自愿认罪认罚,故本院决定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杰浩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拾伍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谢杰浩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0元,予以追缴;

侦查机关扣押的假冒“swell”、“JOMMO”注册商标的商品158件及激光打标机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均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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