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民初68号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宏露,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化市文化北路顺发商店,住所地:遵化市文化北路(新汽车站一楼)。
经营者:张春华,女,1963年1月14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遵化市。
委托代理人:曹贺章(系张春华之子),男,1985年11月14日生,汉族,现住同上。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遵化市文化北路顺发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遵化市文化北路顺发商店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