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74号 原告:厦门海姆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江头西路215号302。
法定代表人:杨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松清,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彩云,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峰,男,1975年1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斌,男,1997年4月8日出生,系何峰的儿子。
被告:姜钱富,男,1995年8月26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
原告厦门海姆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峰、姜钱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
原告厦门海姆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海姆进出口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海姆进出口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厦门海姆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