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6702号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十九号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顺辉电器店(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岗区爱联金华街2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者:张志辉,男,汉族,1970年6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广东深丰顺县,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顺辉电器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
2020年6月16日,原告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本案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2020年6月19日,原告以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向其退还人民币10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