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848号之一 原告:王跃旦,男,195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燕东,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松伟,嘉兴海创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被告:深圳市浦桑尼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黄阁坑社区龙飞大道333号启迪协信5栋A座8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985051550。
法定代表人:邓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仿卫,苏州创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青,苏州创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跃旦与被告深圳市浦桑尼克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深圳市浦桑尼克科技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经审查深圳市浦桑尼克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对比文献,本院依法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作出决定后,本院恢复本案诉讼。
随后,原告王跃旦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中的赔偿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王跃旦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王跃旦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跃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跃旦负担。
原告王跃旦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