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70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ONE3层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智想雯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同集南路320号102#623室。
法定代表人:杨智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婷,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智想雯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常红 审 判 员 陈璐璐 审 判 员 王思思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朱梅君 书 记 员 陈 婕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