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1民初4560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寺北洋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47Q。
法定代表人:张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喜顺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2U6G26W。
法定代表人:刘某1。
被告:东莞市万江翔顺纸品加工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简沙洲社区*******之三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900L28175155N。
经营者:王成倩,男,汉族,1987年5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身份证号码341************354。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喜顺纸品有限公司、东莞市万江翔顺纸品加工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东莞市喜顺纸品有限公司、东莞市万江翔顺纸品加工店和解为由,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莞市喜顺纸品有限公司、东莞市万江翔顺纸品加工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喜顺纸品有限公司、东莞市万江翔顺纸品加工店的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0元,由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