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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喜顺纸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971民初4560号
案件名称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喜顺纸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东莞市喜顺纸品有限公司;东莞市万江翔顺纸品加工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1民初4560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寺北洋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47Q。

法定代表人:张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喜顺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2U6G26W。

法定代表人:刘某1。

被告:东莞市万江翔顺纸品加工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简沙洲社区*******之三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900L28175155N。

经营者:王成倩,男,汉族,1987年5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身份证号码341************354。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喜顺纸品有限公司、东莞市万江翔顺纸品加工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东莞市喜顺纸品有限公司、东莞市万江翔顺纸品加工店和解为由,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莞市喜顺纸品有限公司、东莞市万江翔顺纸品加工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喜顺纸品有限公司、东莞市万江翔顺纸品加工店的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0元,由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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