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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格洛联营公司与李庆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9知民初38号
案件名称安格洛联营公司与李庆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格洛联营公司;李庆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9知民初38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燕,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庆帅,男,199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与被告李庆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于2020年6月2日变更请求第2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又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格洛联营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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