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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航进、义乌市创瓦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民辖终155号
案件名称陈航进、义乌市创瓦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航进;义乌市创瓦商贸有限公司;绍兴晨创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陈伟燕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民辖终1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航进,男,199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义乌市创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州北路988号财富大厦A座331室。

法定代表人:鲍宇成,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绍兴晨创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金柯桥大道绍兴世界贸易中心B区B幢1F-26室。

法定代表人:陈伟燕,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陈伟燕,女,197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上诉人陈航进因与被上诉人义乌市创瓦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瓦公司),原审被告绍兴晨创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创公司)、陈伟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6民初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陈航进上诉称,陈伟燕仅为浙江创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购公司)的加盟代理商,对涉案商标侵权纠纷并不知情,可以主张合法来源。

创瓦公司与创购公司之间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纠纷已在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被诉侵权行为系该案被诉侵权行为的衍生部分,故应当由该院一并审理。

陈航进仅为创购公司职员,非本案适格原审被告。

综上,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创瓦公司以晨创公司作为原审被告之一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供初步证据证明了晨创公司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且对其提出了具体的诉讼请求,故晨创公司系本案适格的原审被告。

经审查,本案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创瓦公司与创购公司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被告不同、被诉侵权行为亦不相同,故不符合移送的条件。

因此,原审法院作为晨创公司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至于陈伟燕、陈航进是否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及其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则有待本案实体审理,不属于本案管辖权异议审理的范围。

综上,陈航进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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