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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锦浩光电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华东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诚盟有限公司等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执1号之二
案件名称浙江锦浩光电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华东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诚盟有限公司等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锦浩光电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华东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诚盟有限公司;浩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誉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执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锦浩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兰溪市兰江街道创新大道1199号。

法定代表人:黄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丽,浙江隽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浙**东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兰溪市城郊西路17号。

法定代表人:黄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丽,浙江隽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诚盟有限公司(ALLYHONESTLIMITED),住所地塞舌尔共和国马埃岛维多利亚市独立大道首都大厦309室(Suite309,CapitalCityBuilding,IndependenceAvenue,Victoria,Mahe,RepublicofSeychelles)。

法定代表人:李浩同,董事长。

被执行人:浩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台湾台北市万华区中华路一段158号10楼。

法定代表人:李浩同,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誉有限公司(NEWFAMELIMITED),住所地塞舌尔共和国维多利亚市1239信箱(P.O.Box1239,OffshoreIncorporationsCentre,Victoria,Mahe’,Seychelles)。

法定代表人:潇纯慧,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锦浩光电材料有限公司、浙**东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诚盟有限公司、浩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誉有限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之申请内容属于权利人的意思自治范围,请求的内容不损害公共利益、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相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之规定,终结本院(2020)浙执1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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