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06民初40046号原告:成都吉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大源东街30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399922073G。
法定代表人:寇汉。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迪,该司职员。
被告:广州游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广汕二路11号三楼A区12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MA59CQUW3X。
法定代表人:杨振海。
被告:杨振海,男,1987年3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被告:南京艾慧伦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雄州南路399号阜康园区518幢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302758992Y。
法定代表人:程栀璇,首席运营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广东广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治东,广东广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吉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振海、广州游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南京艾慧伦欣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振海、广州游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吉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振海、广州游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