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民初126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超平,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广军,男,汉族,1972年12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范百杰,男,汉族,1976年4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砀山县。
被告:马飞,男.汉族,1994年11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井公司)与被告吴广军、范百杰、马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
后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