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2民初944号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东方市火车站出口南侧12#24层2403。
法定代表人:郑建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沛,北京嘉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食品集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东疆保税港区)西昌道200号铭海中心2号楼-5、6-409。
市河西区气象台路96号。
法定代表人:徐蕾。
被告:天津食品集团商贸有限公司气象台路店,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气象台路96号。
主要负责人:冉泽慧。
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食品集团商贸有限公司、天津食品集团商贸有限公司气象台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