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甘01民终20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应军,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固中路鹏程便民超市,经营场所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西固中路693号。
经营者:程红,女,197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琳,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固中路鹏程便民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2民初5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2民初541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8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