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民终23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金土地天然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经济开发区渝东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672426856K。
法定代表人:阮昭平,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2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146625835。
法定代表人:王均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名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渝北区百利惠便利店,经营场所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空港大道185号(瑞丰花苑)A8幢1-1,统一社会信息代码92500112MA5UQML250。
经营者:张榜军,男,197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永琴,女,张榜军之妻。
上诉人江西金土地天然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渝北区百利惠便利店侵害商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
2020年6月23日,上诉人江西金土地天然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西金土地天然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本院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江西金土地天然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