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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敏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2071刑初1126号
案件名称伦敏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伦敏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2071刑初1126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伦敏,女,1991年6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626,壮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广西桂平市*************。

因本案于2020年1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

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方强,广东典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三部刑诉〔2020〕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伦敏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伦敏及辩护人王方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自2019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伦敏在未取得Champion、adidas、FILA、NIKE、UnderArmour、PUMA等六个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以其经营的中山市*************之8远景制衣厂为窝点,生产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服装并按照长袖上衣单价人民币33元、长裤单价人民币28元、短袖上衣单价人民币19元、短裤单价人民币22元的价格批发销售给相关客户。

2020年1月6日下午,市场监管部门及公安机关根据被害单位举报到上述远景制衣厂进行检查,当场查获Champion品牌2种款式服装220件、ADIDAS品牌5种款式服装4500件、FILA品牌3种款式服装898件、NIKE品牌3种款式服装4028件、UnderArmour品牌5种款式服装3000件、PUMA品牌3种款式服装1820件,同时还在现场查获电脑主机、纸质笔记本等物品。

稍后,被告人伦敏在得知相关职能部门正对远景制衣厂进行检查时,仍自行回到工厂接受调查,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

经相关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查获的21款共计14466件服装均为假冒产品。

按被告人伦敏供述的涉案21款服装的销售单价计算,上述查获的14466件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的销售价格合计人民币318898元。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伦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伦敏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依法惩处。

缴获的假冒商品,依法予以没收。

被告人伦敏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伦敏在审查起诉期间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在庭审中调整量刑,被告人伦敏表示没有异议。

被告人伦敏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被告人伦敏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

辩护人所提被告人伦敏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较小,主动缴纳罚金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伦敏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二、缴获的假冒服装一批(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

(由扣押物品的中山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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