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02民初1791号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99号A栋201L房。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秀莉,女,汉族,1947年12月27日生,住南京市玄武区。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秀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