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赣0822执962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0601682537K。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董事长。
被执行人:漯河市弘源饮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庙赵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3330062714R。
法定代表人:郭连中,董事长。
被执行人:吉水县丽英饭店,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城东车站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22MA37A9JD5U。
经营者:彭柏迟,男,195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水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水县丽英饭店、漯河市弘源饮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赣08民初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吉水县丽英饭店、漯河市弘源饮品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及其他有业务之单位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1106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