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9民初112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菊,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肥城市海昕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新城向阳街北首路西工业一路北一幢1层。
法定代表人:刘才,经理。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瑞润兴公司)与被告肥城市海昕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昕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柏瑞润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菊,被告海昕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柏瑞润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63803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依法享有第15192947号“潜水艇”、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第6380388号“SUbmarine+潜水艇图形”等注册商标专用权。
潜水艇品牌以其优良的品质和过硬的质量,深受消费者喜欢。
十多年来,原告及其关联企业投入巨资,持续进行宣传,其品牌价值和知名度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2019年8月,被告在其店铺内销售的地漏包装盒上标注突出“潜水艇图形”、江门市潜水艇科技有限公司字样,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海昕公司辩称,涉案地漏是我在微信上的一个厂家定做的,如果不是被告我也不知道会侵权,我今天拿来了一个包装盒,这个包装盒出自一个大包装箱,地漏上我打上了激光标,有“海昕装饰”四个字,没有刻意侵权,我拿的这个包装盒上就没有潜水艇的所有的字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原告柏瑞润兴公司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1596号公证书、(2018)鲁莱芜凤城证民字第384号公证书、(2018)鲁莱芜凤城证民字第1079号公证书。
证明:原告享有4711685号“Submarin潜水艇”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在有效期内。
证据二、(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1594号公证书、(2018)鲁莱芜凤城证民字第1082号公证书。
证明:原告享有15192947号“潜水艇”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在有效期内。
证据三、(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1597号公证书、(2018)鲁莱芜凤城证民字第1080号公证书、(2020)号鲁济南凤城证明字第26号公证书。
证明:原告享有63803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在有效期内。
证据四、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企业信用信息打印件及出具的声明、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打印件。
证明:原告与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系关联公司,原告对涉案注册商标转让前后所涉的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权利以自己名义单独提起诉讼,同时原告对因前述诉讼获得经济赔偿享有全部权益(包括涉案注册商标转让前后的权益);
证据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漏》图书。
证明:作为“潜水艇”品牌创始人及原告公司股东的李润凡系地漏标准起草人之一,进一步说明“潜水艇”地漏在业界的权威极高;
证据六、(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1747号公证书,内附有以下证书的公证核对件:(1)中国房地产经理人联盟颁发的“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最值得信赖合作伙伴”证书;
(2)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颁发的荣誉证书;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保障性住房建设材料部品采购信息平台)颁发的“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潜水艇地漏十二五期间国家绿色建材产品选用目录”证书;
(4)中国质量检验协会颁发的“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证书;
(5)中国建筑业协会材料分会颁发的“鲁班奖工程功勋供应商”荣誉证书;
(6)中国质量检验协会颁发的“全国质量和服务诚信优秀企业”证书。
上述证据证明:“潜水艇”品牌获得的荣誉情况,“潜水艇”系列商标知名度较高;
证据七、(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1602号公证书光盘,内附广告合同、监播单、播出证明、广告票据公证核对件。
证明:原告“潜水艇”品牌宣传持续时间长,地域广,耗资巨大,也进一步证明“潜水艇”品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证据八、(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1746号公证书光盘,内附有广告监测公司对原告投放的“潜水艇”广告的监测情况报告公证核对件。
证明:原告“潜水艇”品牌宣传持续时间长,地域广,“潜水艇”品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证据九、(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1427号公证书及公证处封存的侵权实物(实物当庭提交)。
证明: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事实。
当庭打开封存实物,里面有四个包装盒,在包装盒的上面均标准了潜水艇图形及汉语拼音“QIANSHUITINGWEIYU”,江门市潜水艇科技有限公司及自动密封式全防地漏,在纸盒的正反两面左侧均标有潜水艇图形及汉语拼音“QIANSHUITINGWEIYU”,右侧均标有江门市潜水艇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江门市水口镇,打开包装盒里面有一不锈钢地漏,地漏上标有“海昕装饰”字样。
被告海昕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一至八无异议;
对证据九有异议,证据九公证书与在(2020)鲁09民初102号案件中的侵权公证书比对可以看出时间是相差2分钟,并且地漏是一个人去购买的,不是两个人,102号案件是两个人去购买公证的,这个案子是一个人去购买的,原告在购买涉案地漏和晾衣架的时候,我在现场,是我卖的,对证据九中实物证据无异议。
被告海昕公司为支持自己的抗辩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提交一批进货大包装箱内的其中一个包装盒。
证明:包装与涉案产品基本一致,上面没有原告的商标及LOGO图形字样。
我进的这批货有两种包装,一种是原告当庭提交的这种,一种是我现在当庭提交的这种包装,包装基本上样式一致,只是标注的生产商的名称及使用的图形、文字商标不一致,本案如果没有起诉的话我都不知道不一致,我只是注重产品质量本身,不注重包装。
原告柏瑞润兴公司质证认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是与该案不具有关联性,只能证明被告销售过不同款式的地漏。
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的证据一至八无异议,本院予以彩信,对证据九公证书虽有异议,但认可涉案实物是其销售,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有异议,该证据与本案涉案商品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08年3月28日,李润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注册商标,注册有效期限经续展至2028年3月27日,2008年6月14日,该商标转让给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德公司)。
2015年10月7日,润德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第15192947号“潜水艇”注册商标,注册有效期限为2015年10月7日至2025年10月6日。
2010年3月28日,润德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第6380388号“方框+潜水艇图形+Submarine”注册商标,注册有效期限为2010年3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0年3月27日。
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11类,包括:水龙头、地漏等。
2018年3月2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上述商标均转让给原告柏瑞润兴公司。
2019年2月14日,润德公司出具声明,载明:润德公司、柏瑞润兴公司均系“潜水艇”卫浴品牌创始人李润凡创办。
柏瑞润兴公司对相关商标转让前和转让后的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权利以自己名义单独提起诉讼;
柏瑞润兴公司对商标维权和不正当竞争诉讼获得的经济赔偿享有全部利益;
对于柏瑞润兴公司因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主张权利的,润德公司不再重复主张。
2019年9月24日,申请人莱芜市莱城区金盾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向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2019年9月29日,公证员张某、公证人员吕某随同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王守贞来到山东省肥城市向阳街北首路西(工业一路北1幢1层)的“海昕装饰”店铺,王守贞在该店内购买了外包装标有“江门市潜水艇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地漏四个,通过支付宝支付货款80元后,当场取得该店出具的《海昕装饰销售单》一张及印有“刘才”字样的名片一张。
在公证人员监督下,王守贞对购物现场及所购物品进行了拍照,并封存了相关物品。
2019年10月23日,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公证处对上述证据保全过程出具(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1427号公证书。
经当庭查验,实物封存完整。
当庭将公证书所附封存实物拆封,有四个纸质包装盒,在包装盒的上面、正反两面均标有“方框+潜水艇图形及QIANSHUITINGWEIYU”字样,均标有江门市潜水艇科技有限公司。
经当庭比对,涉案商品包装盒上标注的“方框+潜水艇图形及QIANSHUITINGWEIYU”字样与原告的第6380388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另查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1年12月30日发布的地漏国家标准(GB/T27710-2011)载明,标准起草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中包括润德公司和李润凡。
自2009年至2017年,润德公司通过广播电台、网站、报纸、户外广告、车辆LED显示屏、机场数码刷屏等方式,在全国各地对“潜水艇地漏”进行广泛广告宣传。
2013年1月“潜水艇地漏”被中国房地产经理人联盟授予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最值得信赖合作伙伴;
2014年11月被中国建筑业协会材料分会授予鲁班奖工程功勋供应商,2009年-2013年;
“潜水艇地漏”入选国家绿色建材产品选用目录(2014-2015年度);2015年,荣获中国质量检验协会颁发的“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证书等荣誉。
被告海昕公司系成立于2017年10月25日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厨卫洁具、室内外装饰装修、不锈钢制品等。
本院认为,涉案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第15192947号“潜水艇”、第6380388号注册商标是依法取得,合法有效,原告柏瑞润兴公司作为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合法权利依法应予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被诉侵权商品为地漏,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
被诉侵权商品上标注的“方框+潜水艇图形及QIANSHUITINGWEIYU”字样,与原告第6380388号注册商标图形的构图相同或者近似,涉案商品包装盒上使用“方框+潜水艇图形及QIANSHUITINGWEIYU”标识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被诉侵权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从而导致混淆,构成对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被告作为销售者对所售产品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未经许可销售侵害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地漏产品,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对被告辩称其不知道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海昕装饰公司不是涉案商品的生产商,且涉案商品的包装盒上标注的“江门市潜水艇科技有限公司”文字也不是其标注,被告海昕装饰公司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的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的数额,鉴于原告未充分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的具体数额,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及被告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对被告应承担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数额酌定为10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肥城市海昕装饰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63803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肥城市海昕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三、驳回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20元,被告肥城市海昕装饰有限公司负担6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