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925号原告:杜权弟,男,汉族,1973年2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巷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程,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梦怡,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源乐堡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广益龙田广华工业区5幢一楼东。
法定代表人:王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伟龙,广东祥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杜权弟与被告汕头市源乐堡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玩具工程车系列”]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权弟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杜权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