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7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华瑞莱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沙浦围工业大道佳裕大厦911室。
法定代表人:胥风清,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凯司指甲制品公司(KISSNAILPRODUCTS,INC)。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纽约州华盛顿港海景大街57号(57SeaviewBlvd.,PortWashington,NewYork,UnitedStatedofAmerica)。
法定代表人:张龙震(YongJinChang)。
上诉人深圳市华瑞莱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凯司指甲制品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初8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华瑞莱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称其未缴纳上诉费,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上诉人深圳市华瑞莱电器有限公司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