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604民初30618号原告:东莞市慕思寝室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镇双岗上环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7。
法定代表人:王炳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亚海,广东君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礼明,广东律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慕思莱藤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大墩工业区****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01,系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秒玲,总经理。
被告:佛山市奢藤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大墩工业区****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528GJA8N。
法定代表人:陈秒玲,总经理。
被告:陈秒玲,女,汉族,1987年8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雷州市*************,公民身份号码440************186。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长湛,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平,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市慕思寝室用品有限公司(下称“东莞慕思公司”)诉被告佛山市慕思莱藤家具有限公司(下称“慕思莱藤公司”)、佛山市奢藤家具有限公司(下称“奢藤家具公司”)、陈秒玲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东莞慕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亚海及王礼明、被告慕思莱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奢藤家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被告陈秒玲本人及其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长湛、严平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3958940号“”、第7847473号“”、第694707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具体包括立即停止在其生产和销售的产品、产品包装、门店、网站、网店、广告、名片、图册等使用“”、“”等被控侵权标识以及其它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被控侵权标识;
2.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慕思”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包括停止在其生产和销售的产品、产品包装、门店、网站、网店、广告、名片、图册等使用“”、“”等被控侵权标识;
3.三被告立即停止使用“慕思莱藤”字号,并限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字号变更手续,变更字号后不得含有“慕思”字样;
4.三被告在《法制日报》《南方日报》上刊登面积不小于10cm×10cm的公开声明,消除侵权行为的影响,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5.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包含合理维权支出);
6.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原告及商标的权利情况。
原告成立于2004年,定位为全球健康睡眠资源整合者,专业致力于人体健康睡眠研究,从事整套健康睡眠系统的研发、生产及营销,全球专卖店已突破4000余家,遍及澳大利亚、美国、意大利、加拿大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
原告权利商标情况如下:1.第3958940号“”商标于2004年3月15日申请注册,于2006年10月14日在第20类家具商品上获准注册,经续展,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10月13日;
2.第7847473号“”商标于2009年11月19日申请注册,于2011年1月14日在第20类床、床垫、家具、沙发等商品上获准注册,专用权期限至2021年1月13日;
3.第6947074号“”商标于2008年9月10日申请注册,于2010年7月7日在第20类床、桌子、家具、沙发等商品上获准注册,专用权期限至2020年7月6日。
上述3个商标经过原告多年来的不懈努力,“慕思”品牌产品先后荣获“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全球家居创新GIA大奖”、“全国家具标准化先进集体”、“驰名商标”等荣誉称号。
涉案商标作为为原告近年来最经常使用的注册商标以及原告字号,因产品销售量巨大、广告宣传范围广泛,已经被消费者广为熟知,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
二、被告的侵权事实及责任。
经调查,原告发现被告慕思莱藤公司、奢藤家具公司共同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被控侵权产品、包装、门店、网站、网店、广告、名片、图册等有“”、“”等被控侵权标识,且被告慕思莱藤公司的企业字号为“慕思莱藤”,明显是在攀附原告“慕思”品牌的知名度进行“搭便车”行为,且被告侵权时间长,销售范围广,年销售额超过2000万元,侵权规模非常大,给原告“慕思”品牌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市场带来了严重的损害。
另外,被告慕思莱藤公司和被告奢藤家具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皆是被告陈秒玲,且被告陈秒玲是被告慕思莱藤公司的唯一股东,被告慕思莱藤公司对外的联系方式也只有被告陈秒玲的号码。
因此,被告陈秒玲控制被告慕思莱藤公司、奢藤家具公司实施侵权行为,被告陈秒玲应对本案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原告认为,三被告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为此,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诉诸贵院,请求贵院依法对三被告的侵权事实进行依法认定,及时制止三被告的侵权行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第3958940号注册商标证、续展证明。
2.第7847473号注册商标证。
3.第6947074号注册商标证。
证据1-3共同证明原告是第3958940号“”、第7847473号“”、第6947074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
4.2010年,原告获“世界酒店五洲钻石奖-中国十大酒店供应商”荣誉证书。
5.2011年12月,原告荣获“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荣誉证书。
6.2009年-2012年,原告连续两次荣获“广东省名牌产品”荣誉证书。
7.2014年1月,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认定广东大众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61件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报。
8.2015年,原告荣获“艾菲奖大中华区营销传播金奖”荣誉证书。
9.2015年,原告荣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商贸企业信用管理技术规范标准“试点单位”荣誉证书。
10.2016年12月,原告荣获“2016中国地产家居冠军榜——2016家居影响力传播态度品牌”荣誉证书。
11.2016年12月,原告获今日头条“2016年度最具影响力品牌”荣誉证书。
12.2018年10月,原告荣获第十届“五洲钻石奖”——年度杰出品牌酒店配套商证书。
13.2018年,原告荣获“中国最有价值品牌500强”证书。
14.2018年,原告荣获凤凰网家具“中国家居十大领军品牌”荣誉证书。
15.2018年原告荣获网易家具“家居行业品牌影响力奖”证书。
证据4-15共同证明原告的慕思品牌先后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等多种荣誉,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
16.2018年11月2日,新浪家居关于“慕思牵手澳网,成全球首个高端寝具合作伙伴”的报道。
17.2018年11月28日,网易家居关于“慕思荣获‘2018家居行业品牌影响力奖’”的报道。
18.2019年1月2日,腾讯家居关于“慕思以品牌价值181.78亿上榜中国品牌价值500强”的报道。
19.2019年8月5日,搜狐网关于“慕思牵手姚基金及明星球员,重磅开启2019全球睡眠文化之旅”的报道。
证据16-19共同证明原告慕思已在全球包括中国、澳大利亚、美国、德国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设了3600多家专卖店,品牌价值居寝具行业首位,销售范围广、销售量大,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
20.原告2017年度审计报告节选。
21.原告2018年度审计报告节选。
证据20-21共同证明原告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销售量大,且2018年度净利润达到17%,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
22.(2019)粤佛岭南第5272号公证书(被告慕思莱藤公司官网公证)。
23.(2019)粤佛岭南第5273号公证书(被告慕思莱藤公司淘宝购买公证)。
24.(2019)粤佛岭南第5274号公证书(被告慕思莱藤公司阿里巴巴店铺购买公证)。
25.(2019)粤佛岭南第5404号公证书(被告慕思莱藤公司淘宝和阿里巴巴收货公证)、(2019)粤佛岭南第5405号公证书(与被告慕思莱藤公司阿里巴巴聊天记录公证)。
26.(2019)粤佛岭南第5710号公证书(被告慕思莱藤公司工厂购买公证)。
证据22-26共同证明三被告共同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生产规模大;
27.被告慕思莱藤公司、奢藤家具公司企业信息及被告陈秒玲身份证明。
28.(2019)粤佛岭南第5274号公证书节选(被告慕思莱藤公司阿里巴巴店铺购买公证)。
29.(2019)粤佛岭南第5710号公证书节选(被告慕思莱藤公司工厂购买公证)。
证据27-29共同证明被告慕思莱藤公司、奢藤家具公司共同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而被告慕思莱藤公司和被告奢藤家具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皆是被告陈秒玲,且被告陈秒玲是被告慕思莱藤公司的唯一股东,被告陈秒玲控制被告慕思莱藤公司、奢藤家具公司实施侵权行为。
因此,三被告构成共同侵权;
30.(2019)粤佛岭南5804号(与被告陈秒玲微信聊天公证)。
31.2018年12月,新浪家居关于“2018年中国家具行业经营数据分析及2019年趋势预测”的报道。
证据30-31共同证明被控侵权产品年销售额超过2000万,而家具行业的毛利率超过15%,被告侵权获利=2000×15%×3年=900万,已经远远超过原告300万元的诉求。
三被告辩称:一、被告未侵犯原告涉案商标专用权。
1.被告未侵犯原告第3958940号、第784747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1)被告使用的涉案标识“”、“”与该商标“”不相同也不近似。
原告商标分为三个部分,上面部分为艺术字体的英文字母“dR”,下面部分为英文字母“deRUCCI”及右侧缩小字体竖排中文“慕思”组成。
(2)被告涉案标识使用的商品与该商标核定的使用类别不相同也不类似。
(3)被告合理规范地使用企业字号,未突出使用“慕思”二字。
(4)被告规范使用企业字号,不会对消费者造成混淆。
2.被告未侵犯原告第694707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1)如前所述,被告规范使用企业字号,并未突出使用“慕思”二字,且原、被告经营的商品不同,面向的客户群体也不同,不会造成混淆。
(2)该商标不具有知名度,原告投入宣传使用的是“”商标,被列为驰名商标的也是“”,第6947074号商标不具有知名度,也无从谈起造成混淆。
二、被告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原告主张的高额赔偿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被告陈秒玲依法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陈秒玲只是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陈秒玲与被告慕思莱藤公司、奢藤家具公司财产混同,被告陈秒玲不对被告慕思莱藤公司、奢藤家具公司的行为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合法规范地使用企业字号,没有侵权故意,客观上也不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依法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为证明其抗辩主张,三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佛山市慕思莱藤家具有限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2.《佛山市慕思莱藤家具有限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3.《佛山市慕思莱藤家具有限公司2019年1月-2019年10月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证据1-3共同证明被告2017年-2019年10月期间盈利微薄,利润空间小,2018年甚至处于亏损状态;
4.家具包装图片。
5.厂房图片。
证据4-5共同证明被告收悉诉讼材料后,马上更换了涉案标识,被告主观上不存在侵权的恶意。
双方提交的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双方进行质证并记录在案,结合各方的举证、质证意见,本院对原、被告的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其关联性在下文再作评述。
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并认定如下事实:一、原告及其主张权利的情况原告成立于2007年4月30日,经营范围为产销及网上销售:床具、床上用品、床垫、沙发、衣柜、寝室用品、家具、家具配件;
代购代销及网上销售:进口床垫、进口排骨架、电器、按摩椅、家居饰品、家居用品、家居配件、信息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等。
原告于2006年10月14日经核准注册了第3958940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包括家具,该商标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13日止;
原告于2011年1月14日经核准注册了第7847473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包括家具、床、床垫、沙发、镜子(玻璃镜)、竹木工艺品、软垫、室内百叶窗(遮阳)(家具)等,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1年1月13日止;
原告于2010年7月7日经核准注册了第6947074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包括家具、床、沙发、镜子(玻璃镜)、竹木工艺品、软垫、室内百叶窗(遮阳)(家具)等,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0年7月6日止。
上述注册商标经原告持续使用和推广,获得众多荣誉称号,并且原告在全球包括中国、澳大利亚、美国、德国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设了3600多家专卖店,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2014年1月,原告注册使用在第20类家具(软体床)商品上的“慕思dRdeRUC-CI”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驰名商标;
二、被控侵权事实为收集证据,原告向广东省佛山市岭南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2019年7月29日,该公证处对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廷操操作该公证处连接互联网的电脑进行浏览、截取相关网页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并于2019年8月12日出具了(2019)粤佛岭南第5272号公证书予以证明。
该公证书显示:打开360安全浏览器,进入新页面;
在“百度”搜索栏输入“北京时间”,百度一下,而后清除搜索栏并输入“佛山市慕思莱藤家具有限公司”,点击搜索到的“佛山市慕思莱藤家具有限公司”,进入新页面;
分别点击“公司简介”、“新闻资讯”、“留言中心”、“联系我们”、“产品展示”等,均可见图片中使用了“”,展示的产品主要为户外椅、吊椅、沙滩床椅、藤椅等。
2019年7月29日,该公证处对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廷操操作该公证处连接互联网的电脑浏览、购买物品、截取相关网页的过程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并于2019年8月12日出具了(2019)粤佛岭南第5273号公证书予以证明。
上述公证书显示:原告在“淘宝网”上搜索“慕思莱藤”,找到“佛山市慕思莱藤家具有限公司”企业店铺,网页内有“慕思莱藤”等字样。
原告在该店铺内购买了藤编餐桌椅组合,支付了590元。
2019年7月29日,该公证处对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廷操操作该公证处连接互联网的电脑浏览、购买物品、截取相关网页的过程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并于2019年8月12日出具了(2019)粤佛岭南第5274号公证书予以证明。
上述公证书显示:原告在阿里巴巴网“www.1688.com”上搜索“慕思莱藤”,找到“广州市慕思莱藤家具有限公司”企业店铺,网页内有“佛山市慕思莱藤家具有限公司”等字样,原告在该店铺购买了藤条编沙发组合,支付了490元。
对于在1688店铺购买的货物的收货过程,该公证处作出了(2019)粤佛岭南第5404号公证书和(2019)粤佛岭南第5405号公证书予以证明。
庭审中,拆封(2019)粤佛岭南第5404号公证物后,内有藤椅等产品,产品外包装箱有“慕思莱藤”、“慕思莱藤家具工厂直营店”及被告慕思莱藤公司的企业名称,侧面有“咨询热线:075*******849”、“地址:佛山市顺德乐从镇大墩工业区****”、“慕思莱藤家具有限公司”、“手机微信同步:138*****755”等标识。
原告认为,标注“慕思莱藤”与原告第3958940号“”、第7847473号“”、第6947074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构成商标侵权。
另外也与原告字号“慕思”容易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则对该产品及其包装予以确认,但对其标识与原告商标构成近似不予确认,对企业字号构成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也不予确认。
2019年8月2日,该公证处的公证员、工作人员和原告委托代理人黄益雄等人来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一厂房(该厂房外有“工业区一路5号”字样的门牌、“慕思莱藤家具厂”字样的招牌),购买了货物,支付了1260元,获得收款收据一张。
公证人员对上述购买的物品进行了拍照、封存,广东省佛山市岭南公证处作出了(2019)粤佛岭南第5710号公证书予以证明。
从公证书所附相片可见,产品外包装箱有“慕思莱藤”、“慕思莱藤家具工厂直营店”及被告慕思莱藤公司的企业名称,侧面有“咨询热线:075*******849”、“地址:佛山市顺德乐从镇大墩工业区****”、“慕思莱藤家具有限公司”、“手机微信同步:138*****755”标识等内容,与庭审比对的另一公证物的情况一样。
而“慕思莱藤家具厂”外的门牌,显示的企业名称为被告奢藤家具公司。
三、各被告的情况被告慕思莱藤公司成立于2011年10月26日,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为被告陈秒玲,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万元,经营范围为家具批发、商品批发贸易。
被告奢藤家具公司成立于2018年9月10日,系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被告陈秒玲,股东为刘雅浩和被告陈秒玲,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经营范围为产销:家具、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等。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原告经注册依法取得第3958940号“”、第7847473号“”、第6947074号“”商标,上述商标均处于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20类包括家具、床、床垫、沙发、镜子(玻璃镜)、竹木工艺品、软垫、室内百叶窗(遮阳)(家具)等,因此原告的第3958940号“”、第7847473号“”、第6947074号“”商标在核定使用第20类商品的商标专用权应该得到法律保护。
一、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一)被控侵权产品是否由被告生产、销售。
关于被控侵权产品是否由被告慕思莱藤公司、被告奢藤家具公司生产销售的问题。
本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2019)粤佛岭南第5272号公证书、(2019)粤佛岭南第5273号公证书、(2019)粤佛岭南第5274号公证书、(2019)粤佛岭南第5404号公证书、(2019)粤佛岭南第5405号公证书、(2019)粤佛岭南第5710号公证书及公证封存物品,证实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在被告慕思莱藤公司、被告奢藤家具公司开办的淘宝网店、阿里巴巴网店以及“慕思莱藤家具厂”购买了被控侵权产品,以及上述网店页面也使用相关标识字样的情况,结合本案被控侵权产品上多处标注“慕思莱藤”、“佛山市慕思莱藤家具有限公司”、“慕思莱藤家具工厂直营店”、“咨询热线:075*******849”、“地址:佛山市顺德乐从镇大墩工业区****”、“慕思莱藤家具有限公司”、“手机微信同步:138*****755”标识等内容,因此,本院认定被控侵权产品系由被告慕思莱藤公司、被告奢藤家具公司生产销售。
(二)被告慕思莱藤公司、被告奢藤家具公司在被控侵权产品及门店、网店经营活动中使用相关标识字样的行为是否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箱及被告网店、网页中的图片、详细信息上标有的“”、“”等标识,“慕思”两字显著性较高,突出使用起到了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是作为商标使用。
上述标识中“慕思”与原告第3958940号“”、第7847473号“”、第6947074号“”注册商标中的“慕思”中文相同,虽然原告第3958940号“”、第7847473号“”两商标还包含了英文字母和图形,但是对于国内的普通消费者来说,更多的识别点在于中文文字,而且原告的“”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因此两被告使用“慕思莱藤”、“”、“”等标识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与原告第3958940号“”、第7847473号“”、第6947074号“”注册商标均构成商标近似,且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上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第20类商品为同类或类似商品,因此,已侵害了原告第3958940号“”、第7847473号“”、第694707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一)被告慕思莱藤公司注册、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本案中,原告成立于2007年,并先后注册了第3958940号“”、第7847473号“”、第6947074号“”商标,上述注册商标经原告持续使用和推广,获得众多荣誉称号,并且原告在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开设了专卖店,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2014年1月,原告注册使用在第20类家具(软体床)商品上的“慕思dRdeRUC-CI”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驰名商标。
而且原告企业名称为东莞市慕思寝室用品有限公司,因此,原告的“慕思”既为字号又为商标,经过持续使用,在全国范围内已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属于法律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
原告经营的是床、桌子、家具、沙发等商品,与被告经营家具是属于相同或同类企业,存在同业竞争关系,被告慕思莱藤公司的成立时间比原告晚四年,比原告注册使用第3958940号“”商标的时间晚五年,其对经营相同产品的原告使用的“慕思”字号应该是明知的。
而被告慕思莱藤公司将与原告“慕思”字号构成近似的“慕思莱藤”作为字号使用后,又经营与原告相同或类似的产品,主观上具有借助原告“慕思”字号及商标的知名度来推动其公司经营的意图,客观上亦使得消费者容易将其产品误认为是原告的产品或认为两者存在某种关联,其在被控侵权产品上同时标注“慕思莱藤”等标识,更加强了两者的关联。
综上,被告慕思莱藤公司注册使用包含“慕思”文字的企业名称,缺乏正当性,具有明显的“搭便车”故意,有违公平、诚实信用的市场竞争原则,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被告奢藤家具公司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查明的事实,被控侵权产品系由被告慕思莱藤公司、被告奢藤家具公司生产、销售,两被告在网店、经营场所的联系电话均一致,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都是被告陈秒玲,而且无论是在网店、经营场所还是产品上都用较大字体标注“佛山市慕思莱藤家具有限公司”、“慕思莱藤家具厂”等字样作宣传,因此,本院认定被告慕思莱藤公司、被告奢藤家具公司共同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共同实施侵害原告权利的行为,均构成不正当竞争。
同理,两被告在商标侵权方面同样构成共同侵权。
三、被告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
原告据此要求被告停止使用相关标识字样并赔偿损失,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慕思莱藤公司变更企业名称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原告及被告慕思莱藤公司均是相同或类似行业的经营者,被告慕思莱藤公司将与原告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慕思”字号相近似的“慕思莱藤”作为字号注册登记为企业名称,其行为缺乏正当性,不论是否突出使用,均难以避免产生市场混淆,故本院对原告提出被告慕思莱藤公司停止使用含有“慕思”文字的企业名称、变更企业名称的诉请,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数额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的规定,本案中无证据证明被告的涉案侵权产品的销售量及销售额,当事人对原告因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被告因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所获利益等亦无具体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知名度、被告作为生产、销售方及其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期间、后果等因素,本院酌定被告慕思莱藤公司、被告奢藤家具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00000元。
原告超出该数额的部分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被告慕思莱藤公司为被告陈秒玲的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陈秒玲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当对被告慕思莱藤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登报公开声明、消除影响的请求,本院认为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已足以消除影响,故对该请求不再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四项、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慕思莱藤家具有限公司、被告佛山市奢藤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东莞市慕思寝室用品有限公司第3958940号“”、第7847473号“”、第694707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立即停止在其生产和销售的产品、产品包装、门店、网站、网店、广告等使用“”、“”等标识;
二、被告佛山市慕思莱藤家具有限公司、被告佛山市奢藤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且被告佛山市慕思莱藤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变更登记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慕思”字样;
三、被告佛山市慕思莱藤家具有限公司、被告佛山市奢藤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东莞市慕思寝室用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共300000元;
四、被告陈秒玲对上述第三项判决中被告佛山市慕思莱藤家具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东莞市慕思寝室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5800元。
由原告东莞市慕思寝室用品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被告佛山市慕思莱藤家具有限公司、被告佛山市奢藤家具有限公司、被告陈秒玲连带负担15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