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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陆丰市东海丢丢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5民初25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陆丰市东海丢丢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陆丰市东海丢丢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15民初25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安迪,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锐娴,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陆丰东海丢丢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陆丰市**************面。

经营者:吴镇钳。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宜佳公司)与被告陆丰东海丢丢百货店(以下简称丢丢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美宜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安迪、陈锐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丢丢百货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美宜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丢丢百货店立即停止侵犯美宜佳公司第1357301号“”、第5585265号“”及第858486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在店招门头使用侵害上述三个注册商标的标识;

2.判令丢丢百货店赔偿美宜佳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

3.由丢丢百货店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美宜佳公司是知名民营连锁商业企业。

自1997年成立以来,公司以特许加盟的经营模式将“美宜佳”连锁店发展到全国各地,截至2017年6月,门店总数超过一万家,并获得多项荣誉,为广大消费者熟知。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美宜佳公司注册了第1357301号“”、第5585265号“”及第8584867号“”商标并取得专用权,核定服务项目均为第35类。

上述三个注册商标目前合法有效,并已形成巨大的品牌价值和商业利益。

经调查发现,丢丢百货店未经许可,擅自在其注册经营的店铺招牌、店内装潢等处使用与美宜佳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易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误认为与美宜佳公司具有特定联系,误导消费者到其经营场所消费,获取不正当利益,构成对美宜佳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给美宜佳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及品牌价值、商誉损害。

丢丢百货店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丢丢百货店未到庭参加证据交换,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

对美宜佳公司提交各项证据,经本院核对原件及查证,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美宜佳公司系第1357301号“”、第5585265号“”、第8584867号“”商标的注册人,上述商标的核定使用服务项目均为第35类,有效期分别为2000年1月21日至2020年1月20日、2010年4月21日至2020年4月20日、2014年6月7日至2024年6月6日。

经续展注册,第1357301号“”、第5585265号“”商标的有效期分别至2030年1月20日、2030年4月20日。

2019年10月27日,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公证处二名公证员来到陆丰市*******盛世豪庭“美e家”商铺,该商铺内有名称为“陆丰市东海丢丢百货店”的证照。

公证员对店铺及周边环境等进行拍照,使用手机高德地图对商铺位置进行定位并截图。

公证员对上述照片及截图保存后进行打印,并制作(2019)厦海证民字第4621号公证书。

经比对公证照片,被诉侵权标识与第1357301号“”构成相同,与第5585265号“”、第8584867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美宜佳公司提供的证明商标使用及知名度、损失参考金额及维权合理费用的三组证据,均未提供原件,本院不予确认。

另查明,丢丢百货店成立于2017年1月16日,经营者系吴镇钳,经营范围为零售日用百货、预包装食品、饮料、烟酒。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争议焦点是丢丢百货店是否侵害美宜佳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后续法律责任如何确定。

经审查,美宜佳公司系案涉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在注册有效期内,其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

丢丢百货店擅自使用与美宜佳公司注册商标近似与相同的标志的行为,已经侵犯美宜佳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对于美宜佳公司要求丢丢百货店停止侵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由于美宜佳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益的具体数额,本院综合考虑美宜佳公司注册商标的知名度、本案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及美宜佳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丢丢百货店赔偿美宜佳公司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20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陆丰东海丢丢百货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第1357301号、第5585265号、第858486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陆丰东海丢丢百货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

三、驳回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630元,陆丰东海丢丢百货店负担4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立靖审 判 员 朱小惠审 判 员 张戊财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法官助理 蔡伟杰书 记 员 施辉坚附:相关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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