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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晟光房屋租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604民初3150号
案件名称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晟光房屋租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佛山市晟光房屋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604民初3150号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805。

法定代表人:孙坚,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琳,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晟光房屋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510LHTX2。

法定代表人:谢建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晓阳,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晟光房屋租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

原告于2020年5月19日书面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数额至10000元,并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数额并撤回起诉,均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2300元,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变更后的诉讼请求金额计算退还2275元,剩余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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