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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九饼业有限公司与罗庄区振瑶日用品商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10民初16780号
案件名称广东金九饼业有限公司与罗庄区振瑶日用品商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金九饼业有限公司;罗庄区振瑶日用品商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6780号 原告:广东金九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吴川市创业路**。

法定代表人:郑富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勋,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庄区振瑶日用品商行,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滨江中央华府**楼**。

经营者:覃振杰,男,1988年2月1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广东金九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庄区振瑶日用品商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广东金九饼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金九饼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金九饼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广东金九饼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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