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2民初175号原告:株式会社精工油墨(SEIKOADVANCELTD.),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丰岛区南池袋二丁目27番地5(2-27-5,MINAMI-IKEBUKUROTOSHIMA-KUTOKYO171-022,JAPAN),公司法人等编号0133-01-006173。
代表人:平栗哲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媛媛,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剑锋,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顺立德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霄边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4X95TR2X。
法定代表人:贾某1。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式会社精工油墨诉被告东莞市顺立德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案件后,原告株式会社精工油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精工油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精工油墨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