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6知民初24号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
法定代表人:马惠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池县金铺便利店,住所地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
经营者:唐大芳。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岳池县金铺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2020年6月16日原告以其已与岳池县金铺便利店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