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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玉龙与佛山市顺德区梦美斯宣家具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575号
案件名称林玉龙与佛山市顺德区梦美斯宣家具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玉龙;佛山市顺德区梦美斯宣家具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575号原告:林玉龙,男,198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梅县******山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奕峰、梁堃杰,均为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梦美斯宣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徐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丹丹,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萧钟艳,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玉龙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梦美斯宣家具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立案。

原告林玉龙开庭前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请求将诉讼请求标的金额变更为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10000元。

同时,原告林玉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故原告林玉龙在本案开庭审理前变更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林玉龙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玉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林玉龙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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