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知民初176号 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8层8852房间。
法定代表人:张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四川川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竹市什地镇物宜美超市,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绵竹市什地镇综合市场内。
主要负责人:吴刚,该店经营者。
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绵竹市什地镇物宜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
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第3项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
2020年6月28日,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要求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