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民终31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宁市任城区医明眼镜店,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龙行路南爱客多超市入口处。
经营者:王连成,男,198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武县白浮图镇李双楼行政村李双楼村134号,现住济宁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荣,山东晟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济宁市任城区医明眼镜店因与被上诉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9)鲁0829民初37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济宁市任城区医明眼镜店以已与被上诉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济宁市任城区医明眼镜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济宁市任城区医明眼镜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济宁市任城区医明眼镜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