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知民初220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祥文,湖北广众(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涿州市日鑫综合商店,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开发区平安北街5号。
经营者:孟会权。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涿州市日鑫综合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