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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秦皇岛海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3知民初23号
案件名称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秦皇岛海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秦皇岛海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3知民初23号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5179号5幢2层D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702351805。

法定代表人:孙坚,职位: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张岩,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海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秦皇国际公寓B座11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2MA07UOH134。

法定代表人:贾海凤,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秉德,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秦皇岛海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立案。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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