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知民终4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娄底市娄星区赛兵休闲会所,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月塘街安石广场二楼。
经营者:刘赛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天之道保健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万家丽路896号创世纪金街2-01栋401-421房、1区2-03栋401-409房。
法定代表人:杨毅,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娄底市娄星区赛兵休闲会所因与被上诉人长沙天之道保健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13民初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娄底市娄星区赛兵休闲会所在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通知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娄底市娄星区赛兵休闲会所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