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北京鑫顺士成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0107民初1190号
案件名称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北京鑫顺士成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北京鑫顺士成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7民初1190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瑶,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鑫顺士成商店,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白庙村。

经营者:王士成,职务不详。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鑫顺士成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鑫顺士成商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