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282号 原告:魏鹏,男,195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河北冀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计峰,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伟立,河北群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魏鹏与被告陆计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原告魏鹏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鹏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鹏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魏鹏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