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知民初33号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2429号五楼自编522-2号。
法定代表人:张丽芬。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艳坚,广东众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英,女,汉族,1977年6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