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民初467号之二原告: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高埗镇塘厦村。
法定代表人:黄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雯敏,广东方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晓君,广东方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潮州市潮安区新天地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古五村。
法定代表人:陈礼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裕,广东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礼江,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裕,广东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维君,女,1968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裕,广东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登发装饰大世界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红旗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庞利平。
原告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潮州市潮安区新天地瓷业有限公司、陈礼江、陈维君、天津市登发装饰大世界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天津市登发装饰大世界有限公司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市登发装饰大世界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因与天津市登发装饰大世界有限公司达成和解而自愿申请在本案中撤回对天津市登发装饰大世界有限公司的起诉,该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撤回对天津市登发装饰大世界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刘剑腾审判员 刘 艳审判员 刘 洋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法官助理周航书记员朴志永附:本裁判文书所依照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