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9221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宪兵,广东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艺时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牛湾新村一排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0C。
法定代表人于小龙。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本院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剩余受理费人民币500元,本院退回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