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5民初4757号原告:湖北单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169号菱湖上品(大唐新都二期)16、17层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35749285885。
法定代表人:王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慧东,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凤,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昌区昌元街道古单色舞蹈健身服务部,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迎宾大道29号附11号2-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6MA6028B19Y。
经营者:郭无瑕。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清龙,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单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荣昌区昌元街道古单色舞蹈健身服务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
原告湖北单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单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单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湖北单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